(扬大团〔2015〕11号,2015年4月3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扬大委组〔2014〕27号)精神,现对校内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推优”对象
“推优”对象应为我校 18 岁至 28 周岁的优秀团员,且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
2.理想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纪律,乐于助人,主动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参加过党校初级培训班学习并结业。
5.本科一年级第一学期“推优”对象应在新生入学教育、军训、校院班团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好。第二学期“推优”对象应在上一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1/2;二年级“推优”对象应在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1/2;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推优”对象应在最近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2/3,且至少获得一项特长奖。
6.研究生第一学期“推优”对象,可将其本科阶段获得的院、校级及以上相应荣誉称号作为主要依据。第二学期及以后学期“推优”对象须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学术科研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中期考核优秀;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参与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主持校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有其他可认定的科研创新成果。
7.教职工“推优”对象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
8.在思想政治表现、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表现突出,群众基础较好的,经院级团组织研究决定并报校团委同意,其学习成绩名次及奖学金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推优”程序
1.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
2.团支部大会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人数达到本支部团员总数的4/5方可进行,“推优”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1/2 方可通过。
3.团支部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
4.团支部填写《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说明推荐理由,连同“推优”票决情况报告一并报院级团组织审定。
5.院级团组织将“推优”名单在本院范围内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6.根据公示情况,院级团组织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公示通过的“推优”对象向所在党支部推荐,同时将“推优”情况汇总表报校团委备案。
三、“推优”时间及人数比例
1. “推优”原则上一年两次,一般在 3 月份和 10 月份进行。
2. 第一学期“推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总数的15%,第二学期起,每次“推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总数的20%。
3. “推优”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四、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暂行规定》(扬大委组[201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