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良好机制,现根据《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办法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制度。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要勇于负责,敢抓敢管。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监察处协助校党委、行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学院、校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落实校党委、校行政和校纪委、监察处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处理和纠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班子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校、院(部、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如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校党委每学期听取一次纪委、监察处专题工作汇报,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党员组织生活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党风廉政教育内容;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本部门加强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考核。要认真贯彻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检查和考核中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扬州大学党委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暂行办法》和《扬州大学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选拔和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领导班子应将工作计划、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和纪委。认真处理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发现职责范围内有违法违纪情况,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组织写出书面报告,说清事件的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发挥领头作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必要时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管好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联系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其廉洁从政的情况,对下级正职干部的问题要亲自进行诫勉谈话。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下列责任: (一)协助班子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检查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参加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当职责范围内主要负责人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处理时,要对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四)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纪委、监察处协助,并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执行《规定》第六条和本细则第八、九、十条的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期目标考核、干部测评、民主生活会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一)各级党组织应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评比和表彰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的重要内容,职责范围内出现重大违纪问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先进集体。 (三)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中列入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指标。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问题,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当年不能评定为优秀。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填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书》,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第六条和本细则第八、九、十条之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规定》有关条款,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党纪处分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对没有执行《规定》和本细则,需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的,按《规定》第十二条进行。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要重点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渎职行为,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实施集体责任追究,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一般以追究个人责任为主,主要追究集体中正职的责任,并追究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加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需要作出辞退、责令辞职或者给予降职、免职等处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不查不究,应从重或加重处分。对班子中发生《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不按规定上报,一经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党委、纪委说明情况,检讨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执行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整改措施公开。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校、院(部、处)两级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19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