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配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江苏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苏科计发〔2018〕278号)等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扬大社科〔2018〕4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配套资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校为争取和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而提供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文科国家级项目配套资金);第二类是学校根据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立项不资助项目提供的科研配套资金(以下简称立项不资助项目配套资金)。
第三条 文科国家级项目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成果导向,重点支持高层次科研成果和奖项;立项不资助项目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项目顺利开展并按期结项为原则。两类配套资金均实行总量控制,以学校配套额度为限列支,超额不补。
第四条 文科国家级项目配套资金立项管理
(一)符合提供配套资金的科研项目,由人文社科处提供配套资金清单,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提供配套资金的科研项目,由财务处单独设立科研帐户。
(三)配套资金职责与权限同《办法》第二章。
(四)配套资金使用对象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以及本办法指定的相关人员。
(五)配套资金不单独编制预算,管理与监督同《办法》第六章。
(六)配套资金不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文科国家级项目配套资金支出管理
(一)项目立项支出:对项目申请者在国家社科基金申报过程中给予论证指导的校内外专家或教师,可在配套经费中列支项目咨询费,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标准需符合学校财务办法。
(二)项目进展相关支出: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预算”中有关“直接经费”的开支范围,可以列支符合学校财务、招标等相应办法的超预算费用。
(三)科研成果产出绩效:参照《扬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办法》,对于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产出的符合该办法的中外文学术成果、咨询成果和科研奖项,按照相同标准提取科研绩效。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经费已经提取科研绩效的成果和奖项,不再提取本办法的产出绩效。
(四)科研结项绩效:项目结项后,可在配套经费中提取不超过国家社科基金间接经费总额的结项绩效。具体数额由人文社科处根据项目结项等级、对学科的贡献等条件确定。结项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
(五)研究生培养支出:项目负责人指导的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可在配套经费中按以下标准列支研究生工作(生活)津贴:博士生1万元/年•人;硕士生0.5万元/年•人。
第六条 立项不资助项目配套资金管理
(一)配套资金开支范围,同《办法》第三章。
(二)配套资金的预算编制与审核,同《办法》第四章。
(三)配套资金不设间接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四)配套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同《办法》第六章。
第七条 撤项或终止经费管理
(一)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项,除第五条第(一)款已经列支的经费外,其余配套经费必须足额退回学校。
(二)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终止,终止日的帐面余额退回学校。
第八条 配套经费使用的审批与发放
(一)第五条第(一)款经费,自项目配套经费下达之日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文社科处处长签批后发放。
(二)第五条第(三)款经费,在年终科研业绩考核后,由人文社科处核准、处长签批后统一发放。
(三)第五条第(四)款经费,在项目负责人接到结项通知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文社科处处长签批后发放。
(四)第五条第(二)(五)款和第六条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核报。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费用由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加批后核报。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扬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条例(试行)》(扬大社科〔2012〕6号)以来的所有实施经费配套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