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扬州大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扬大〔2011〕26号)文件精神,自即日起,启动2018年校出版基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学院、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出版基金的申报受理工作,要将学校政策和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本单位所有教职工,以便做好出版准备和申报工作。
2.拟申报本年度校出版基金的教职工,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认真填写《扬州大学出版基金申请表》(1份)、《扬州大学出版基金专家评议表》(3份,不同专家),于10月8日前将上述表格及相关材料(正式出版合同及完整书稿1套,或标注“扬州大学出版基金资助”字样的正式出版物1本)送交所在学院(部门、单位)。
3.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人文社科工作,学校鼓励、资助本校教职工创作(编著)文化艺术类作品,如摄影、绘画作品集,诗集、小说等。此类作品集参照学术著作类进行评审和资助。
4.各学院(部门、单位)应对“申请表”的内容及其他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并明确签署意见,于10月22日前统一送交相关受理部门。具体受理部门分别为: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教材,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材,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类学术著作,人文社科处负责人文社科类学术著作、文化艺术类作品。各受理部门对收到材料进行初审,于10月29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送交人文社科处。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扬州大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2.扬州大学出版基金专家评议表
3.扬州大学出版基金申请表
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