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使新教师尽快提高新教师的业务素质,早日成为教学骨干,建设一支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我院拟实行新教师导师制。
第三条 每位新教师配备一名导师,新教师须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经过听课和其他教学环节的锻炼,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开课。
二 实施对象和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实施对象:
1.新聘来院工作的教师;
2. 因学院需要调整岗位的教师。
第五条 导师任职条件:
1.导师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指导和带领新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科研的能力;
3.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且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以上;专业方向与指导对象相同或相近;
4.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适当放宽导师的任职条件。
三 导师主要职责
第六条 导师主要职责:
1.指导新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前沿知识,明确该课程在教学任务及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指导新教师熟悉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实验、考试等各个环节,使其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基本功。
3.导师要有计划地听新教师讲课,每学期不少于10次,定期对被指导者的教学情况,作出正确的分析,促进其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七条 指导新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导师应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有关专业的科研工作,帮助他们完成一篇教改论文,或参加一项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包含校级);青年教师有责任参加导师的科研或其他专业工作,协助导师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
四 新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八条 各专业负责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根据教师结构情况,采取自愿结合和组织协调的方法,在新教师到我院工作一个月内,确定指导教师,并制订新教师指导计划。
第十条 导师任期1年,每名导师原则上带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2名。指导期满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并报学院。
第十一条 对指导新教师付出一定劳动的导师,学院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十二条 新教师培训期满,学校组织课程汇报活动,学院进行讲课比赛,检查新教师是否达到单独授课的能力。不合格者须和导师共同分析原因,拿出整改措施和方案,视情况而定,解聘或继续聘用导师。
第十三条 新教师培养期为合格者须达到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能独自主讲一门课程,把握教学各环节,认真备课,学生评教优良。新教师要经常听导师的课,向导师学习,每周听导师课不少于4节或其他专业教师的公开课等。
3.每年发表一篇教改论文或积极申报教改课题,参加中青年教师讲课比赛。
4.积极参与研究性教学,不断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利用教学网络平台延伸课堂。
五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记入导师及新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先进、评优、升级、晋职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导师,给予导师补助课时。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予导师补助课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