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办公室须提前一周将监考工作人员日程安排表送达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本人签名收阅。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向学院教务员领取考试试卷(公共课考试参见教务处考试安排表),并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三、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名单在前者为主监,负责领送试卷和考场记录。
四、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前,应立即关闭自己的手机,并对考生宣布考试纪律。
1、考生必须在考试前5分钟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次考试,并按缺考处理。
2、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隔位就坐,考试中不得擅自离开座位。
3、考生参加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可携带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资料),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和一切与考试有关的任何资料进入考场。如已带入的,必须交监考人员集中保管。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谈话或走动,对试卷有疑问或向其他考生借文具用品时,须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
5、考生在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提前离开考场者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讨论、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结束前重返考场。考试结束铃响后,必须立即停止答卷,考生不得离座交卷,待监考人员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6、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考生必须服从。
7、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做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8、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5)让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
(6)不当场交回试卷、答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草稿,或提供他人偷看、抄袭(包括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故意移动答卷、草稿让他人偷看、抄袭)。
五、监考人员要求考生将证件放置课桌的上角,对考生的证件进行检查,并核查参考人数。
六、监考人员检查考试人员课桌(桌面、抽屉、桌底、椅子等)。
七、监考人员可以对考生座位进行临时调换,以确保考试程序井然。
八、考试时间开始,监考人员应立即发放试卷并宣布考试开始。
九、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接打手机、看书看报、议论闲聊,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考试结束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立即宣布考试结束,并要求考生立即停笔,上交所有试卷。
十二、收完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并与参考人数进行核对,同时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
十三、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立即将试卷和考场记录交学院教务员。
十四、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规程,要加强督促考生执行考试纪律的责任心,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及时收取有关物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报告学生所在学院。
十五、监考人员如出现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六、本《规程》中未尽事项,以国家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