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扬州大学督导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督导工作机构
本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聘请具有高级职务的离退休教师若干名为教学督导员,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督导员每届任期两年。同时院领导、专业主任担任兼职督导。
二、督导工作职责
1、院教学督导组,在教学院长领导下,对全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其任务是:(1)督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 监督教学计划的实施,评价教学效果;(3)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或建议;(4)了解信息,定期报告,为院领导指导教学工作、进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院教学督导组,协助院领导在本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并接受校教学督导室的指导,完成校教学督导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督导工作内容
1、听课。每学期均应制定听课计划,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一学期课堂听课原则上不少于40课时。兼职督导听课不少于4课时。通过听课,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2、检查教学档案建立情况,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3、参加教研室教学研究活动、教学评价及评奖活动。
四、督导工作职权
1、对院教学工作状况及教师教学效果有评议权,对教师职务晋升、奖惩有建议权。
2、有权介入被督导单位的各类教学活动。
3、要求被督导对象汇报与督导有关的工作及提供有关材料。
4、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五、根据学校规定,对参与教学督导工作的人员,视其工作量给予相应的补贴。本院督导组成员劳务酬金按学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