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院〔2015〕1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研究生院
2015年1月22日
附件:
扬州大学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称“教育中心”)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以及《扬州大学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扬大研院〔2014〕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特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教育中心的设立
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根据专业学位类别设立。跨学院的专业学位类别的教育中心原则上设在生源主体学院。
二、教育中心的组成人员
教育中心原则上设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各1名。跨学院教育中心可增设副主任若干名。
三、教育中心的职责
1、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专业学位(领域)发展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与相应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交流与沟通工作,并根据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组织修订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4、组织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等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工作站及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组织优秀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论文(示范论文)的评选推荐工作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6、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配合研究生院开展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
7、组织开展导师培训、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等工作。
8、负责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网站建设与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