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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扬 州 大 学 文 件

 

扬大研院〔2016〕12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
扬州大学研究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研究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扬 州 大 学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扬州大学研究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调动研究生海外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研究生海外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和《扬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海外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学校注册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本规定所称“来华留学研究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研究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除执行本规定之外,适用《扬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海外学生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含)的,由学院批准;请假时间在2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的,经所在学科和学院同意,报海外教育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至海外教育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报研究生院备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于入境1周内按规定办理健康检查、申请居留许可、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逾期未能完成上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

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或不适合继续学业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复查学生身份、学业成绩单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信息。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 研究生海外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根据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未根据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和海外教育学院备案。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注册学生不得随班听课、参加考试。

第七条 研究生海外学生应遵守学校请假与考勤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前,须经导师签字同意。

请假时间在2周(含)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时间在2周以上、1个月(含)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手续办理后应及时至海外教育学院备案,并在假期结束返校后及时销假,以备查询。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缺课者,作旷课论处。

第八条 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海外教育学院审核批准,研究生院备案。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应于上一学期结束前2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第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进入汉语授课的专业学习,须事先通过HSK4级考试;进入外语授课的专业学习,毕业前须通过HSK4级考试。

第十条 研究生海外学生应参加所录取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1.来华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侨研究生除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外,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

2.来华留学研究生必修《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免修公共外语课程,外语专业免修第二外语课程。其他课程依照本校本专业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海外学生发生转专业、转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经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海外教育学院备案。研究生海外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专业1次。

第十二条 外校转入或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的研究生海外学生在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和港澳台地区大学所获得的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海外教育学院共同审核、报研究生院认定后方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研究生海外学生发生休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等学籍异动情况离校时,应注销所持的学习居留许可证,并根据规定完成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5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8年。来华留学生汉语补习时间不计入专业学习年限。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超过奖学金规定学制后,逾期期间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海外学生达到扬州大学毕业条件的,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离校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来华留学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后,由海外教育学院按规定上网注册毕业生学历电子信息,并上报主管部门。

符合扬州大学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海外学生,学校将授予其硕士或博士学位,由研究生院负责在“国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平台”上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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