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研〔2009〕2 号
各学院、校机关各有关部门:
《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扬 州 大 学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
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实施目的
第一条 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加强研究生系统与严格的科研训练,强化研究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发掘研究生的创新潜能,促进创新性拔尖人才的成长,推动研究生科研创新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项目设置
第二条 项目设置
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设置六种类型:扬州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扬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扬州大学优秀研究生课程,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扬州大学“产学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示范基地,扬州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
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的年度项目设置,根据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安排的当年申报种类调整与确定。
第三条 项目数额
根据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下达给我校各类申报项目数,按一定比例确定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的年度项目数额。
三、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与条件
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的申报对象为扬州大学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和在编教师。
申报条件参照《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江苏省优秀研究生课程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示范基地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本人申报,填写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院审查、决定向学校的推荐项目,院内公示;研究生处审核,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分委员会评审,校内公示;推荐省申报项目报省评审;公布省、校两级批准立项的项目,分别给予经费资助或奖励。
第六条 申报要求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院以申报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为主。
学院推荐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根据在籍全日制一、二年级博、硕士研究生(博士生 1 人按 2 人折算)人数,按 35:1 的比例确定推荐项目上限;
学院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根据毕业博、硕士研究生(博士生 1 人按 2 人折算)人数 25:1 的比例确定推荐项目上限;
其它类型项目自由申报。
每位导师原则上申报 1 项。
学院应精心组织、严格审查、择优推荐、宁缺毋滥,推荐项目应经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公示 1-3 个工作日。
鼓励学院设立“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构建省、校、院三级“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体系。对列入院级“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的项目,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七条 申报原则
自主申报,鼓励创新。鼓励研究生和导师结合课题研究,以创新性设计方案和优秀成果,积极申报各类项目。
严格遴选,择优录取。学院应在推荐项目数额之内认真评审,把各类最优秀的项目上报学校。
四、项目管理
第八条 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的遴选立项、组织学校的创新工程项目交流汇报会和成果验收。
学院负责“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支持研究生、导师和相关学科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鼓励创新,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指导,督促、检查项目的进展与完成情况,组织学院的创新工程项目交流汇报会,及时总结和推广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接受研究生处委托组织项目的结项总结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职责
获得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优秀研究生课程、“产学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示范基地、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的项目主持人,应根据省相关项目管理的要求和申报书的承诺,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切实保证项目的圆满完成,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项目调整
“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或延期完成时,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导师、学科、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主持人的导师因故不能继续承担指导任务,所在学科要及时采取措施,明确新的导师,同时上报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终止
项目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学院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的报告,报研究生处批准:
1、不再符合项目主持人条件者;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与建设者;
3、在研究与建设过程中有《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中所列学术不端行为者。
对于不及时如实报告的学院,将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同类型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
“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资助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原则上均应标注“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资助项目”及批准文号。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应以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学术刊物发表 1 篇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形式的实质性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主持人使用。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经费由导师管理、在导师指导下使用,学院分管院长核批后报财务处核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建设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文献购置费)、实验材料消耗费、加工费、委托试验费等,为完成项目参加的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版
面费、成果鉴定费、著作出版费等。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及违规使用者,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
项目主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研究与建设任务,参加 1 次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创新工程项目交流汇报会,按时结项。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主持人完成项目后必须填写《扬州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课题结项报告书》,导师、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存档,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主持人在规定的研究时间到期后,应及时完成结项报告,提供相关成果,所在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查、存档。
未按时或延期不履行正常结项手续者,学校将限制该主持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与奖励
学校对于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优秀研究生课程、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产学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示范基地、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和获得省立项的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等项目予以资助和奖励,标准为省同类项目资助、奖励经费的 50%。
学校对于获得全国(包括提名)、省、校三级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或导师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根据学校《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暂行规定》(扬大人[2009]14 号)的相关规定,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和指导教师:奖励论文作者 3 万元,为系我校在职教师的作者提供科研经费 10 万元;奖励指导教师 2 万元,提供科研经费 3 万元。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获得者和指导教师:奖励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 1 万元;为系我校在职教师的作者提供科研经费 4 万元。为校外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的我校在职教师提供科研经费 3 万元。
获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配套奖励 3000 元;
获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配套奖励 1000 元;
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 3000 元;
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 1000 元。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的推荐与管理
学校在年度立项项目中推荐“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的项目。
省、校两级项目(除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不兼得。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承担“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其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