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研院〔2014〕24号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大学
2014年8月28日
附件: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支持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基本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100%的比例覆盖在校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600元;二、三年级设立三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0%)。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设立两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75%);二、三年级设立三档,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9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4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5%)。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各档指标由学校统筹使用。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各档指标由学院按比例执行。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同志和导师代表组成。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议等工作。院长(或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或院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研究生导师、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如院党委组织纪检员、团委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班主任/辅导员等)、研究生代表(如研究生分会主席)组成。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院评审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 未完成学籍注册者;
(二) 退学研究生;
(三)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处分未撤销期间;
(四) 学术行为不端者;
(五) 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研究生执行本办法,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