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保障学生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活动是指由我院学生组织或参与的,在院内外举行的各种活动和集会,包括各类学术讲座、报告会、文体竞赛和其他在院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三条 学生活动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以基层为主、以激励为主”的原则,服务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活动实行学院、专业管理部两级管理。院级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主管部门为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专业管理部级学生组织、班级、个人举办的活动,主管部门为各专业管理部、团总支。
第五条 学生活动必须按照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删活动内容,不得随便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不能干扰正常的教学、学习秩序。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六条 举办活动的学生组织必须是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认可的各级组织。
第七条 活动应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健康、向上,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符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学生组织的主管(或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有一名以上的主管(或指导)单位的老师参加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学生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活动联络员;责任人必须对活动的内容、安全和保卫等负责,联络人负责向主管(或指导)单位汇报活动进展情况。
第十条 学生活动在办理完整的申请与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一周向相关主管(或指导)单位递交书面申请(A4打印)和《扬州大学美术及设计学院学生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书、审批表必须有主管(或指导)单位的意见和盖章。
书面申请要列出举办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员规模、范围、场地、经费、负责人、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要做好活动的安全预案。
第十二条 经主管(或指导)单位审查批准后,将《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活动审批表》报主管(或指导)单位、学生会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院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大型学生活动或外出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各团总支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学生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院团委备案。
全院性重大学生活动须报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跨专业管理部的学生活动、室外聚集活动须报院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组织的活动由院团委负责审批。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由其指导(或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报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举办活动单位必须预先与使用场地管理部门商定好具体时间后方可申请举办活动。
第十六条 活动举办单位凭审批好的活动审批表使用场地,开展活动。
第四章 素质拓展活动立项
第十七条 举办活动的学生组织可向院团委申请素质拓展活动立项。
第十八条 我院素质拓展活动分为A、B、C、D、E、F六大类。其中:A类为社会实践活动,可酌情加 1-3分;B类为科技文化活动,可酌情加 1-3分;C类为社会公益活动,可酌情加1-3分;D类为讲座、报告活动,可加2分;E类为素质拓展自我总结,可酌情加2-3分 ;F类为其他素质教育活动,可酌情加 1-5分。
第十九条 申请素质拓展活动立项时需填写《扬州大学美术及设计学院素质拓展活动申请表》,经团委审批后,根据院学生会对活动效果的监察结论确定是否予以加分。
第二十条 活动结束后,素质拓展证书由主(承)办单位专人统一收齐交至团委盖章,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发至各专业部,各专业部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各班级。
第五章 活动监察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生组织举办的一般活动,由院学生会根据《扬州大学美术及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活动审批表》进行抽样监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生组织举办的素质拓展类活动,由院学生会根据《扬州大学美术及设计学院学生活动审批表》及素质拓展考认办法进行跟踪监察。
第六章 大型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在院内面向全院学生举办跨专业管理部及以上的活动(称之为大型活动),学生个人不得组织上述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活动,组织者须自组织活动之日起提前三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七章 集体外出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擅自组织或为其他团体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尽可能安排在市内进行,活动前必须填写《扬州大学美术及设计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注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组织、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老师,经学院批准后,报送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为确保安全,学生集体外出须有教师带队,尽可能联系使用学校车辆或乘坐公交公司车辆。
第二十七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前要加强安全文明教育,教育学生要保持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十八条 如有学生无视学校纪律,私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第八章 培训班、邀请、涉外活动和涉及民族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面向全院学生举办培训班,学生班级和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十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邀请院外人员来院举行公开的讲座、报告、演出、展览等活动,学生不得以个人名义举行上述活动。邀请活动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三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申请时,还应提供拟邀请人员简介、联系办法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学院参加活动(称之为“涉外活动”),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三周向学院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三十二条 涉及民族等方面的活动,应当遵照相关规定,组织者须报请院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涉及民族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九章 责任承担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三条 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组织者和安全负责人,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视违纪具体情况,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1、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2、对活动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组织各种学生活动的有关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