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培养团队精神,树立集体主义观念,根据学校有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均需接受考勤。凡规定的上课、早晚自修、艺术实践、实习、劳动、军训、班团会、运动会、文娱演出、学术报告、形势政策课、表彰会、参观考察、公益性活动等以及学校、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均属考勤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请假是指学生因故(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校、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等而需履行的一种手续。一切请假手续均须到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办理。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规定的活动,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补假一律无效。参加活动时,应将通讯工具设定为无声状态,不做与活动无关之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
第四条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到院学工办或者班主任处领取《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请假单》,在院学工办老师、班主任的指导下逐级找相关老师和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生请假的天数不包括节假日,请假不超过二天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二天、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及时报告班主任,以备查询。
第六条 请假流程:
(一)节假日回家(不提前离校且不推迟返校):院学工办下发《节假日去向登记表》——班长组织填写——班长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至院学工办。
(二)学生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请假条由班主任签字后持校区医务室的诊断书或证明材料到院学工办办理手续;本人不能请假的,请班长或团支书将其请假条和相关材料一并交到院学工办备案。
(三)学生因事请假,至院学工办、班主任处领取请假单:
A.不缺课的情况:班主任签字——学工办办理相关手续;
B.缺课的情况:相关任课老师签字——班主任签字——学工办审核(需附相关情况说明)。
批假手续完备后,学生将请假单交至班长,返校后向班长销假,班长签到时将销假条交至院学工办。
第七条 学生因急病、特殊急事须紧急离校,来不及领取请假单的,必须电话联系,经班主任批准后,由班长或团支部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须请假者,本人向学院教学秘书提出申请,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并到院学工办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本院学生不得私自或单独外出旅游,集体外出旅游,需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挑选具有正规资质、信誉度好的旅行公司,班主任同意并随行,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条 学生放假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返校,由班长或团支书向院学工办销假,有特殊情况应由本人向院学工办老师报告。寒暑假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学院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不能正常注册的,需出示相关证明后进行补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旷课,凡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勤者,均按旷课论处,按照《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
(二)实习、劳动、军训等,一天按4课时计。
(三)校、院规定参加的其他活动等每1小时作1课时计。
(四)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旷课1课时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出走不到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两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出走两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住校生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留宿他人或在校外居住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扬州大学成绩考核办法》,缺课累计达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旷课累计达课程总学时五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学期考核。
第十四条 全校或全院性大型活动实行点名考勤制度,有事者必须提前半天向院学工办老师请假,在非正常上课情况下,缺席者将记录在案,每学期无故缺席一次或正常请假三次者,取消其学期任何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各班班委会应认真加强自身建设,如实记录班级考勤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和院学工办老师汇报。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称职的班委成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罢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