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党〔2014〕4号)
各党支部、各专业、各部门:
为维护学院的安全和稳定,强化对学生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宿舍与安全等相关六项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美术与设计学院关于住宿生申请走读的规定
2、美术与设计学院成教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3、美术与设计学院自考助学专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4、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5、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宿舍晚归检查规定
6、美术与设计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制度
中共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委员会
2014年9月10日
附件:
美术与设计学院关于住宿生申请走读的规定
为加强对我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现根据扬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住宿生申请转走读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走读的条件
扬州市区户口或亲戚住扬州市区且居住地离学校较近的我院全日制学生。
二、申请走读的时间
1、新生申请走读,必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出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其它年级学生在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并办理好全部相关手续。
3、学年中间欲办理走读手续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一律视为从下一学年开始走读。
三、申请走读的程序
1、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
2、学院与学生及其家长(需到校)签订有关协议;
3、学生填写《扬州大学住宿生申请走读登记表》并送交学生处、保卫处会签备案;
4、学生将登记表送交校公寓管理中心,由校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转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四、费用问题的处理
1、学生申请走读获批准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涉及退费的应及时填写《学生退费申请表》,交由公寓管理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核,经签字并盖章同意后,送交校财务处办理相关退费事宜。
2、学年中间提出走读申请并获批准的,当年度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未交费的必须补交,从下一学年开始视为走读生处理。
五、走读学生应加强自律,注意安全。走读学生在校外期间的管理、教育、安全等由学生家长负责。
附件: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
附件: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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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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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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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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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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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或暂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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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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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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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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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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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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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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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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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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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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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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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 分管院领导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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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与设计学院成教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确保学院人、财、物的安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及家属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强化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问题,使师生员工及家属在学习、工作、生活诸方面养成安全第一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 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体现预防为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能。各级部门领导要明确职责,实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日常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和落实,要领导挂帅,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稳定平安。
第四条 严明校规校纪,对危害校园安全稳定、危害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危害公私财物的人或事,要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好妥善处置。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院应将安全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真正列入成教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把本院建成“无违纪、无事故、无案件”的三无部门。
第六条 学院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学院的职能范围和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及家属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师生员工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第七条 学院应根据教育对象、环境、季节、假日及有关规律,有针对性地分别实施防火、防盗、防毒、防邪、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体育事故和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安全教育要从新生入校到毕业。
第八条 学院要教育师生员工及家属,自觉地保护和爱护学院的一草一木,保护各种消防、治安、交通及其它安全设施。懂得破坏安全设施是违法行为,能与各种破坏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第九条 聘请公安、校保卫部门有经验的同志来校进行法制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院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须根据年龄、心理、生理特点,注重心理教育疏导,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师生员工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师生员工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一切不安定因素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和“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的原则,学院主要领导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督办”,努力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学院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台帐,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学生宿舍要坚持常查、夜查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要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经常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妥善处理,对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成教工作组织大型活动和外出社会实践、旅游、参观等集体活动,都要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学院职能部门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力量和预案、措施。条件不具备的不得批准。外出前必须搞好安全教育,并要有部门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集体外出禁止租用或乘座农用车、摩托车,禁止乘座车况不良、无照、无证的车辆。
第十五条 学院要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将管理目标和职责逐级分解到每个岗位。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在教学、生产等项活动中,应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领导、听从管理,特别是公共场所要遵守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安全和秩序,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应报请相关部门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对违反规定者,学院有权责令其离开学校,并做相应处罚。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异性。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教职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生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机房等生产实习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实验,应事先请示主管领导,严格禁止自行安排学生参加。
第二十条 针对成教生组织的各种比赛、学生参加的外出顶岗实习都要有专人组织、管理和指导,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都要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佩带胸卡,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和大门进出规定,各部门要认真抓落实,从严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特别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广泛学习、宣传和教育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要经常检查校舍、各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的完好情况,如有隐患,应立即组织维修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安全工作评估考核制度,将安全教育及管理、防范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领导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凡发生重大案件及安全事故的部门,一律取消本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对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案件及安全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情况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坚持定期报告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结合。各部门每学期末和重大节日假前,都要将安全检查和整改情况向学院汇报。如有安全事故发生,要立即救助,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或久拖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如在校内人身和财产受到一般性伤害,学院要在第一时间实施紧急救治,及时调查处理。要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本人或监护人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上报有关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应追究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师生在教学、实习过程和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校内有关部门的直接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致残,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不遵守校纪校规、不遵守安全规定而发生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对师生员工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学院,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私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寻找,报告当地公安部门,通知学生家长。如久久不归的,按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学院张榜公布,直至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之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经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疯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或按国家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同时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在学院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果家庭相当困难,学院酌情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助。凡学生死亡、伤残由学院以外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按法律程序办理,学院一般不再予以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积极参加校园内的抢险救灾,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凡是遇险不救,临危逃避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因保护学院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师生员工,学院可报告上级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有意见者,可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美术与设计学院自考助学专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成教生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出人宿舍大门要遵守学校门卫制度,应主动接受门 卫管理,禁止任何人翻越窗户或围墙进人大楼教室或办公 室,违者重处。
2.学生凭校徽或学生证进出宿舍大门,并自觉接受执 勤人员的检查,非本宿舍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 进人。
3.男生不准进人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人男生宿舍, 男同志到女生宿舍会客一律在值班室接待(教师因工作需要除外),违者将作书面检查,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校纪处分。
4.学生一律不准私自留客住宿,学生亲属来校需住宿者,请到校招待所住宿。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起哄、 打架斗殴。违者,将视其情节和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5.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不准在宿舍内燃烧纸屑、杂 物,不准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水煮器、煤油炉、不准私 接电源等,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校纪校规处理,造成损害的还将交有关生门另行处理。
6.全体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室内的一切设施均由该室的全体同学使用、管理,不得随意搬动、损坏、丢失。床、桌、凳、柜、棕垫、锁、门窗。玻璃、灯具、开关、插座等,如有人为损坏、丢失都必须由该室的学生负责赔偿,故意损坏的从重处罚。
7.爱清洁、讲卫生,学生寝室,坚持每日轮流清扫制度。严禁在各类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不准用脚踢墙 壁,不准往厕所、洗漱间、楼道、窗外乱倒剩饭剩菜,乱泼污水,乱砸酒瓶,乱丢鞋袜、馒头、纸屑等一切杂物。违者视其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和行政处分。 全体学生都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坚决制止和杜绝出现宿舍区内的“长流水”和“长明灯”等浪费现象。
8.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时午休、就寝,晚上熄灯后 禁止高声喧哗、打闹。唱歌、放音乐、弹乐器、洗衣物等,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9.宿舍大门夜间实行关门制度,晚上熄灯后关门,关门后不得随便进出宿舍。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扬州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结合我校学生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学生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努力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安全、卫生、舒适的学生社区,推动校风学风建设,营造健康、活泼、向上、互助的宿舍文明,为培养四有新人,实践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三条 学院和有关管理部门,要突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院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院团委将学生寓的行为表现与其德育学分成绩、先优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要求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参与、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防火安全
第六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由学院团委和学生所在班级宣传教育,学生会负责日常检查,院团委负责抽查和监督,各班生活委员和室长配合落实,加强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演练培训。
第七条 学生宿舍统一执行灯火管制,每天的停送电由宿舍管理人员负责,严禁学生进入配电室。
第八条 学生宿舍寝室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热水棒(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炒锅和应急灯等,禁止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在室内搭接电线、安装插座和床头灯等违章用电现象。违反以上规定,坚决给予收缴,对未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寝室内禁止点蜡烛、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有违反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照明、收录机、电脑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和拨掉插头。学生在离开宿舍无人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照明和电源,并进行仔细的检查后方可离开本室。
第十一条 万一发生火险火灾时,学生要及时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到学院和班主任。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学院相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不准损坏楼道内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违反此项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宿舍内电力线路、灯具和用电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为保障安全,禁止非专业人员和学生个人擅自处理。发生故障时,学生应向宿舍管理人员报修,并尊重、支持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凡擅自操作造成损坏的要批评教育,并追究赔偿损失,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维护电源、电网设备安全表现突出,举报、查获违章用电的学生和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宿舍管理人员要对所管的寝室做到每日巡查一次,掌握学生的安全用电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问题严重时,应及时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和学院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遇紧急情况时,管理人员要积极组织学生进行疏散,确保住宿人员生命安全。
第三章防盗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楼)中,非本宿舍(楼)人员一般不得进入该宿舍。经许可进入的,要进行登记。学院管理人员要进入宿舍执行公务的,必须佩戴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八条 寝室内的贵重物品,学生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九条 离开寝室时,应随时关窗锁门,寝室钥匙每人一把,小心携带,不得转借非本室人员,禁止学生翻窗、翻门、踹门,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因特殊原因,寝室换锁,必须报管理人员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或异性人员。
第四章治安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打麻将,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赌博及违反道德、违反校纪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酗酒,严禁打架斗殴,午休时和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打球、踢球和进行其它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
第二十四条 宿舍楼道和寝室内禁止存放自行车,严禁在室内墙面、家具上乱刻乱画,不准向窗外、走廊、楼道上扔酒瓶、果皮、杂物,不准乱倒污水。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院和相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各类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入住宿舍内的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配合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宿舍楼门开或关由管理员负责。禁止学生翻门、翻墙,发生事故由学生本
人承担一切责任,学院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擅自晚归,晚归或彻夜不归详见《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公寓晚归、夜不归宿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千扰生活部同学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工作,发生类似情节学院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美术与设计学院团委、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宿生。
美术与设计学院学生宿舍晚归检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为广大同学营造安全、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除已办理走读手续或已请假离开扬州的学生之外,所有学生必须在宿舍就寝。走读条件见《美术与设计学院关于住宿生申请走读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所有学生应在23: 00之前回宿舍,不得以在教室学习、开展活动等为理由推迟回宿舍。如确实因为学校或学院安排工作延误回宿舍时间的,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如有其他特殊原因迟归的,须出具有效证明,否则按晚归处理。
三、学生周六、日离开扬州或虽在扬州但因特殊原因不回宿舍就寝的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
四、家庭所在地为扬州市区但未办理走读手续的学生应在宿舍就寝,如家中有事需回家并在家中留宿的学生应向班主任请假,返校后出具父母的证明。
五、23: 00熄灯之后应及时就寝,不得在宿舍使用计算机、打牌、听音乐、唱歌、练琴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六、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他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否则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班级应确定男女各一名学生干部每天检查本班宿舍成员就寝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班主任汇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学院汇报。
八、学院将不定期组织对学生宿舍进行晚归检查,一经发现有晚归、不归的,将按照《扬州大学学生手册》的规定严肃处理。及时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九、未经批准晚归一次(即在23: 00之后回宿舍)或熄灯之后影响他人休息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一次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十、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院团委。
美术与设计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出入宿舍大门要遵守学校门卫制度,应主动接受门卫管理,禁止任何人翻越窗户或围墙进入大楼教室或办公室,违者重处。
2、学生凭校徽或学生证进出宿舍大门,并自觉接受执勤人员的检查,非本宿舍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3、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男同志到女生宿舍会客一律在值班室接待(教师因工作需要除外),违者处以20元以下罚款,并写检查,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校纪处分。
4、学生一律不准私自留客住宿,学生亲属来校需住宿者,请到校招待所住宿。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起哄、打架斗殴。违者,将视其情节和态度予以批评教育,处以50元以下罚款和行政处分。
5、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不准在宿舍内燃烧纸屑、杂物,不准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水煮器、煤油炉、不准私接电源等,违者将视其情节按供电生门的规定处以20-350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还将交有关生门另行处理。
6、全体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室内的一切设施均由该室的全体同学使用、管理,不得随意搬动、损坏、丢失。床、桌、凳、柜、棕垫、锁、门窗。玻璃、灯具、开关、插座等,如有人为损坏、丢失都必须由该室的学生负责赔偿,故意损坏的从重处罚。
7、爱清洁、讲卫生,学生寝室,坚持每日轮流清扫制度。严禁在各类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不准用脚踢墙壁,不准往厕所、洗漱间、楼道、窗外乱倒剩饭剩菜,乱泼污水,乱砸酒瓶,乱丢鞋袜、馒头、纸屑等一切杂物。违者视其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和行政处分。全体学生都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坚决制止和杜绝出现宿舍区内的“长流水”和“长明灯”等浪费现象。
8、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时午休、就寝,晚上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打闹。唱歌、放音乐、弹乐器、洗衣物等,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9、宿舍大门夜间实行关门制度,晚上熄灯后关门,关门后不得随便进出宿舍。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