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发文

行政发文

关于印发《美术与设计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美院党〔2014〕2

 

各专业(中心),班级: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切实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激励机制,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积极性和毕业生就业率,《美术与设计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暂行)》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美术与设计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暂行)

 

                                                                        中共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委员会

                                                                              20149月26

 

附件:

美术与设计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暂行)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切实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激励机制,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积极性和毕业生就业率,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办法

  (一)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负责就业班主任完成就业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评。

  (二)主要考评指标:

  1、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规范有序、措施得力、严谨有效;

  2、班级离校就业率、初次就业率与年底就业率目标是否达到学院确定的最低目标;

  (三)考评采取量化方式进行,每年度开展一次。

  (四)考评结果作为参评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的依据。

  二、奖励办法

  (一)毕业生离校就业率奖励

  1、基础工作奖励:在毕业生离校前,班级就业率基础就业率(非师范专业75%、师范专业班级达到50%),可获得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1000元。

  2、超额奖励:在完成最低标准的基础上, 就业工作超额奖励金额=(毕业生离校就业率—基础就业率)×100(奖励基数)×100(元)。

  3、毕业生离校就业率奖励总金额=基础工作奖励金额+超额奖励金额。总额上限为3500元。

  (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奖励

  1、基础工作奖励:在学校初次就业率统计前,班级初次就业率达基础初次就业率(非师范专业班级就业率达到90%、师范专业班级达到75%),可获得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1000元。

  2、超额奖励:在完成基础初次就业率的基础上, 就业工作超额奖励金额=(班级初次就业率—基础初次就业率)×100(奖励基数)×100(元)。

  3、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奖励总金额=基础工作奖励金额+超额奖励金额。总额上限为2000元。

  (三)毕业生年底就业率奖励

  在学校年底就业率统计前,班级就业率达到98%可获得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1000元。达到100%可获得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2000元。

  三、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中所考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统计数据以校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

电话:0514-87972226,0514-87972018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131号

Copyright © 2017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All rights received.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