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2014]8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院自筹资金的管理,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科学合理地管好、用好自筹资金,充分发挥自筹资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院事业发展中的效益,根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教学管理、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院自筹资金范围:学校下发的我院各类课时费、本院成教办班办学费、短期办班办学费、实验基地合作经费、专业加试费、演出赞助费、缺编费等各项收入。
第二条 院自筹资金中的各项创收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校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创收经费一律经校财办统一收支渠道、统一收费账号、统一收据管理,不得用自制、外购收据收取各种费用。所有创收经费必须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管理费。
第三条 自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下列项目:
1、按规定支付各类办班成本、报酬、上交管理费;
2、自筹发展专项提留;
3、支付学院承担的教职工业绩绩效工资的发放;
4、承担校院共建项目中学院应承担的经费投入;
5、补充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不足;
6、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套经费投入;
7、学科建设及科研经费投入;
8、弥补学生工作及活动经费不足;
9、外聘教师课时费发放;
10、工会活动费补贴;
11、教职工福利
12、应由学院承担的其他经费。
第四条 凡涉及由学院自筹资金投入的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工会活动经费的,由院各专业、部门或各分管院领导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院党政联席会提出项目计划及报告,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
第五条 凡由学院自筹资金出资的基本建设或维修改造项目,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实施后,由指定专人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职工业绩绩效发放按《美术与设计学院业绩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院自筹资金的经费报销时,支付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和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报销。学院应对自筹资金加强管理,实行院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一支笔”签批制度。
第八条 自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学期向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1-2次,每学期向全院教职工通报1次,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