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2014]9号文
根据《扬州大学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扬大[2001]2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务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努力为来宾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对外合作和交流。
二、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对口接待、对等出迎、分工负责、严格审批的原则。院公务接待工作由院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归口管理。
三、公务接待履行事先申报制度,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费用的发票(或签单)必须由接待人签字并注明接待对象、时间、陪餐人员,经办公室主任统一审核、陪餐的院领导签字后,分管院领导方可审批报销。
四、来宾住宿费原则上自理。费用报支确有困难,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酌情给予补贴。
五、来宾用餐原则上为工作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7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30元)。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原则上每批客人限陪一次,并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均费用参照来宾用餐标准。
六、公务接待中,来宾的旅游及各种娱乐费用自理。
七、公务接待中,来宾的接送原则上限在市内车站(轮渡码头);确需到其它目的地接送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八、公务接待中,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
九、学院公务接待经费从严控制。其开支情况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规定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若有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学校的规定为准。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