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党[2014]8号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扬州大学对学院党政工作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及重要决定指示在本院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等重要事项。
3、讨论、审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学院稳定工作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4、按照职能和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院后备干部和专业负责人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等事项。
5、研究讨论党员教育和组织发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接收预备党员,表彰和处理党员。
6、讨论确定院党委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的请示报告。
7、研究院分党校工作。
8、研究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讨论决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决定应由院党委会决策的学院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党委会议议事程序
1、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书记确定。凡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由组织员负责收集,并交党委书记确定。确定的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必须准备充分,会前由组织员送达党委各委员。对涉及院行政工作的议题,会前,书记与副书记及各位委员主动协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会议一般不作临时动议。
2、出席会议人员应对议题认真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议对议题作出决议时,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到会党委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对一些重大问题如一时难以达成共识,且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议外,应暂缓付诸表决,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协商意见,提交下次党委会议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求裁决。
3、讨论重大问题,党委会议的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任免,须进行逐个表决。
4、党委会议作出决议时,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将决议事项落实到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专业(中心),确定完成时限。组织员负责对决议、决定的督办,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三、党委会议议事纪律
1、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必须参加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2、坚持组织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凡经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和拒绝贯彻落实。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改,必须提交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3、党委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上级党组织和本院党委改变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执行,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委决议相悖的言论。如遇原决议确实不当或在实际工作中因情况有变而难以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委会议复议。
4、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议的过程,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5、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党委会议召开时间
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决定临时召开。
五、党委会议出席人员
1、院党委委员出席本会议。组织纪检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讨论的需要,亦可通知有关部门、专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2、党委会议由委书记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由组织纪检员担任会议记录工作。
六、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委员会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