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发文

行政发文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展览中心管理条例(试行)

美院〔201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展览中心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办展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进入本展览中心人员。

第二章 办展申请

  第三条 申请展览包括本院师生举行班级课程展览、艺术采风展览、毕业设计展、工作室成果展、社团成果展、个人作品展等,以及外单位或个人举行的各类展览。

  第四条 申请展览单位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7—15天向学院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美术与设计学院展览中心使用申请登记表》,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外单位或个人租用展览中心需缴纳场地、设备使用费和管理费。费用参照学校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租用展览中心期限一般为8天(包括布展、撤展时间)。

  第六条 布展所需使用的材料、用具由展览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第三章 展览中心使用

  第七条 未经允许,展览中心内的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擅自移动,不得擅自接水、接电。

  第八条 布展期内不得在展厅内进行特殊装饰,不得进行锯、刨、钻、焊和油漆等作业。

  第九条 展品运输、安置、操作等应考虑展厅的地面负重能力。

  第十条 不得将违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入展。

  第十一条 展馆开馆至闭馆时间内(包括布展、开展和撤展期),由办展单位或个人安排专人值班,保管展览物品,以防物品丢失或损坏。

  第十二条 展览期间的物品不得擅自出入展馆,如需撤离须经过学院综合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展览结束后,办展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展品全部撤出展馆,并清除展厅内外所有张贴、悬挂物。

 

第四章 展览中心秩序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展览中心管理规定,维护展览秩序,爱护馆内设施,共同营造安全文明,舒适温馨的展厅环境。

  第十五条 不得在展厅内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馆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或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易燃物、易爆物、剧毒品、化学药品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五章 无线网络使用

  第十八条 所有使用展览中心无线网络的用户在其网上活动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无线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散布、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活动。所有用户均对其使用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请勿使用严重占用网络资源的软件(如BT、迅雷等)或利用无线网络进行游戏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无线网络设有初始链接上网密码,请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告知无关人员,造成网络故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综合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美术与设计学院展览中心使用申请登记表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展览名称

 

 

展览作品数量

 

主办单位

 

拟办展时间

 

申请方信息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E-mail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责任人(签字):主办单位(盖章) 

学院审批

收费金额

 

院领导:

  (学院盖章)

  日期:年月日

 

             

 

 

 

 

 

 

 

 

 

 

 

 

 

 

 

 

 

 

 

 

 

美术与设计学院展览中心使用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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