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2014〕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展览中心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办展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进入本展览中心人员。
第二章 办展申请
第三条 申请展览包括本院师生举行班级课程展览、艺术采风展览、毕业设计展、工作室成果展、社团成果展、个人作品展等,以及外单位或个人举行的各类展览。
第四条 申请展览单位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7—15天向学院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美术与设计学院展览中心使用申请登记表》,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外单位或个人租用展览中心需缴纳场地、设备使用费和管理费。费用参照学校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租用展览中心期限一般为8天(包括布展、撤展时间)。
第六条 布展所需使用的材料、用具由展览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第三章 展览中心使用
第七条 未经允许,展览中心内的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擅自移动,不得擅自接水、接电。
第八条 布展期内不得在展厅内进行特殊装饰,不得进行锯、刨、钻、焊和油漆等作业。
第九条 展品运输、安置、操作等应考虑展厅的地面负重能力。
第十条 不得将违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入展。
第十一条 展馆开馆至闭馆时间内(包括布展、开展和撤展期),由办展单位或个人安排专人值班,保管展览物品,以防物品丢失或损坏。
第十二条 展览期间的物品不得擅自出入展馆,如需撤离须经过学院综合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展览结束后,办展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展品全部撤出展馆,并清除展厅内外所有张贴、悬挂物。
第四章 展览中心秩序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展览中心管理规定,维护展览秩序,爱护馆内设施,共同营造安全文明,舒适温馨的展厅环境。
第十五条 不得在展厅内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馆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或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易燃物、易爆物、剧毒品、化学药品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五章 无线网络使用
第十八条 所有使用展览中心无线网络的用户在其网上活动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无线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散布、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活动。所有用户均对其使用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请勿使用严重占用网络资源的软件(如BT、迅雷等)或利用无线网络进行游戏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无线网络设有初始链接上网密码,请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告知无关人员,造成网络故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综合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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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与设计学院展览中心使用申请登记表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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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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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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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作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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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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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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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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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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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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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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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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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签字):主办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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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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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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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
(学院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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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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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与设计学院展览中心使用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