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2014〕14号
第一条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外出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院教师或外学院及个人邀请我院各类学生外出参加或出席展览开幕式、讲座、报告会等非教学计划活动。
第三条 邀请我院学生集体外出参加或出席非教学计划活动须履行报批手续。邀请单位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7天向学院教务秘书提交申请,详细说明展览讲座名称、时间、地点和邀请人数等。本院教师的申请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外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邀请须遵守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参加。
第五条 邀请学生外出参加非教学计划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邀请与正常教学课程时间相冲突的学生班集体或个人。
第六条 为保障学生个人基本权益和安全,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邀请学生外出的单位或个人须保证外出学生的安全,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和意外保险费等。
第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非教学计划活动的,将根据学校有关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