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2014〕1号)
为深化学校工资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教职工待遇,不断完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扬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分配激励原则。业绩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二条教学科研实践并重原则。教师的工作由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与艺术实践、教辅工作等部分组成。教学工作是教师岗位的基础,科研工作是教师岗位职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艺术实践是艺术专业教师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工作量化原则。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艺术实践、教辅工作均采用量化计分的方法。
二、业绩绩效工资计算
第四条 学院年度可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额的人均数乘以行政管理人员数(不含双肩挑人员),为全体行政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总额,其余为全体教师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条教师的业绩绩效工资=本人年度工作业绩总量×业绩单价。
1、教师年度工作业绩总量由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与艺术实践、教辅工作等组成,具体业绩的分值量化分别根据本办法第三、四、五、六部分的规定按实计入。
2、业绩单价=全体教师绩效工资总额÷全体教师业绩总量之和。
第六条教师的教学工作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分为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包括外出写生、毕业创作设计(论文)指导、教育实习、顶岗实习和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理论性教学业绩量基数为:教授180课时,其他教师200课时,其中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公共艺术选修课、广陵学院、自考助学专业、专升本学历教育的教学课时量全部打通计算,均应纳入理论性教学的业绩。如未完成,须用实践性教学、科研工作、艺术实践、教辅工作等业绩量按1:1.5抵充。
第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在全体行政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总额之内,参照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绩效工资的系数进行分配。
三、教学工作业绩的计算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包括:全日制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公共艺术选修课、广陵学院教学、自考助学专业教学、专升本学历教育教学。
第九条本科理论性教学工作业绩=课程实际授课时数×K。以下均以“课时”为计算单位。
K——课时修正系数。
1、技术课、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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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课
|
理 论 课
|
|
授课人数
|
K值
|
授课人数
|
K值
|
|
15人及以下
|
0.8
|
30人及以下
|
1.2
|
|
16—25人
|
0.9
|
31—40人
|
1.3
|
|
26—35人
|
1.0
|
41—50人
|
1.4
|
|
36—45人
|
1.1
|
51人以上
|
1.5
|
|
46—55人
|
1.2
|
|
|
|
55—60人
|
1.3
|
|
|
|
60人以上
|
1.4
|
|
|
说明:所有课程在校督导抽检中如不合格,则该门课程课时减半。
2、对全校开放的公共艺术选修课 ,K值按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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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数
|
K值
|
|
60人及以下
|
1.0
|
|
61人—75人
|
1.1
|
|
76人—90人
|
1.2
|
|
91人—105人
|
1.3
|
|
106人—130人
|
1.4
|
|
130人以上
|
1.5
|
3、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研究性教学研究。每学期参与研究性教学公开课的课程,每门补贴10课时;全面推进研究性课程教学的专业,所有课时量第一次按正常课时的2倍计算,第二次按1.5倍计算,第三次起按正常课时计算。(专业研究性教学比正常课时增加部分的绩效依据学校规定,可在专业研究性教学专项经费和学院自筹分比例支出)
4、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课时量第一次按正常课时的2倍计算,第二次如不能成为全外文授课,仍然是双语教学,课时量按1.5倍计算(须开课前一学期申请,开学初报送有关教材、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至学院,学院组织听课),第三次仍然不能成为全外文授课,则取消双语教学,课时量按正常课时计算;开设全外文教学的课程课时量第一次按正常课时的3倍计算,第二次按正常课时的2倍计算(须开课前一学期申请,开学初报送有关教材、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至校评估中心,接受学校督导听课)。
第十条 实践性教学工作业绩指根据学院实践、实训教学管理工作细则,完成实践指导工作后补贴的工作量。
1、指导实习:包括美术专业的教育实习、设计专业的顶岗实习和服装专业的生产实习。扬州地区指导教师每周补贴4课时,市外带队教师每周补贴6课时。(教师须在学生实习前将其实习地点进行统计,实习结束后填写有关指导手册,督促学生提交就业协议方可计算工作量。)
2、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本院本科生每生每周补贴1课时,研究生(含专业学位)按每生15课时一次性补贴;
广陵学院本科生:按每生10课时补贴;
自考生:按每生8课时补贴。
3、指导本科生毕业创作:每生每周补贴0.7课时。
4、带学生外出毕业考察、专业认识、写生、采风:实际外出天数(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天数)×外出学生数×0.18课时,由带队教师包干分配。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名管理人员同行,管理人员不计工作量。
5、研究生理论性教学工作业绩分两个部分,一是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按实际课时计;二是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选修课程,K值按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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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数
|
1-4人
|
5-9人
|
10-20人
|
20人以上
|
|
理论课
|
0
|
1.0
|
1.1
|
1.3
|
|
实践课
|
0
|
0.7
|
0.9
|
1.1
|
6、指导研究生基础工作量计算如下:
|
每学期所带研究生人数
|
辅导工作量
|
|
1-2人
|
18×1.0
|
|
3-4人
|
18×1.4
|
|
5-6人
|
18×1.8
|
|
7-8人
|
18×2.2
|
|
9人及以上
|
18×2.6
|
第十一条其他说明:
1、教师的教学工作除授课外,还应包括制订本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撰写本科(研究生)教学大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出试卷、阅卷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等各个教学环节。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并上交相关教学文件资料者(教学日历、AB试卷、审批表、分析表、标准答案、成绩表、考勤表、作业光盘、毕业设计审阅、评阅意见表和答辩成绩表等)扣减该课程10课时;执意不完成者,课时量减半计算。
3、承担广陵学院、自考助学专业和扬子津校区的授课任务的教学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九、十条计算后再乘以系数1.2计入;专升本学历教育和在职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九、十条计算后再乘以系数1.3计入。
四、科研工作业绩计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业绩分值
| |
重大项目
|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青年项目
|
指导项目
|
|
国家级
|
1000分/项
|
800分/项
|
600分/项
|
400分/项
|
200分/项
|
|
省部级
|
800分/项
|
600分/项
|
400分/项
|
300分/项
|
150分/项
|
|
厅级
|
400分/项
|
300分/项
|
120分/项
|
|
80分/项
|
|
校级
|
|
80分/项
|
|
|
横向课题
|
40分/项(经费≥5万)
|
|
20分/项(经费≥1万)
|
说明:
1、科研项目分值立项得总分的50%,结项再得剩余的50%。
2、多人参与的科研项目分值分摊,由项目负责人在总分值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同时须有每个项目参与人员签字的书面约定。
3、新调来我院工作的教师,其在原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转入我校的,项目分值按所转入金额的比例计算;项目经费未转入我院但在我院工作期间结项并署名“扬州大学”的,项目分值按50%计算,项目分值在结项后一并计算。
4、校级项目含人文社科基金、青年基金和教改项目;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子课题和教育部项目的子课题视为校级项目。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业绩分值
|
类别
|
业绩分值
|
|
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处学术期刊榜上所列期刊(CSSCI)
|
240
|
|
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处学术期刊榜上所列期刊(CSSCI)扩展板
|
200
|
|
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或摘要)转载
|
200
|
|
学术期刊榜之外的专业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最新版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
120
|
|
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文摘》全文转摘
|
120
|
|
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文摘》摘要转载
|
80
|
|
论文标题被《新华文摘》转载
|
80
|
|
在大学学报(本科院校)上发表
|
40
|
|
其他正式刊物上发表
|
20
|
|
被其他专业核心期刊转载的
|
20
|
|
在国内外专业或政府单位举办的艺术类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
30
|
|
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
|
20
|
|
被普通专业期刊转载的
|
10
|
|
在各类期刊发表书画等艺术类作品,1版计5分,2-3版计10分,4版以上及15分(书画A4大小为一版面)。
|
|
说明:
1、每篇论文字数在3000字及以上的按以上标准计分;在2000—3000之间的按二分之一计分; 不足2000字的按三分之一计分。
2、在增刊、非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分。署名第二作者的论文不计分。
3、论文必须是以扬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本校主办的同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年内限计1篇。
4、合作论文计算方法:
(1)若第一作者为我院教师,其分值分摊由第一作者在总分值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
(2)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导师署名第二,并标注导师作者单位的,分值分摊比例为5:5。
5、同一文章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等级刊物为准,对违反学术道德的给予相应处罚。
6、凡在未被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分。
7、因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已给予分值补贴,学院不再报销会议差旅费。
第十四条 著作、教材业绩分值
|
类别
|
业绩分值
|
|
学术专著
|
5万字数为80分,每增加1万字加10分,依此类推,250分封顶。
|
|
国家级规划教材、学术编著
|
5万字数为30分,每增加1万字加10分,依此类推,200分封顶
|
|
正式出版的画册
|
画册在1.25印张以上的计60分/册,3印张以上的80分。
|
说明:
1、由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著作,分值以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计算,原则上由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按各人实际完成的字数或份额折算分摊。
2、凡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著作类成果,对内容作了修订的第二版或修订版,按原著作类别相应计分标准的30%计算。
3、个人论文集视同学术性编著。
4、不足5万字的学术著作,按在普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计算分值。教材编著类,按此类型规定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业绩分值
|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评定单位
|
|
一
|
800分/项
|
600分/项
|
400分/项
|
国务院、国家社科规划办
|
|
二
|
600分/项
|
400分/项
|
300分/项
|
教育部
|
|
三
|
300分/项
|
200分/项
|
100分/项
|
省政府、省社科规划办
|
|
四
|
120分/项
|
80分/项
|
40分/项
|
教育厅、文化厅等
|
|
五
|
80分/项
|
40分/项
|
20分/项
|
市政府、扬州大学
|
1、不分奖项等级的优秀奖按三等奖计。未注明科研成果奖的论文获奖,按1/4计分。
2、由多人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计分方法与多人参与项目相同。
3、指导学生参加科研项目竞赛获奖,按1/4加分,多人指导的,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分摊。
第十六条教学成果业绩分值
|
级 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评定单位
|
|
国家级
|
1000分/项
|
800分/项
|
600分/项
|
400分/项
|
教育部
|
|
省级
|
600分/项
|
400分/项
|
200分/项
|
100分/项
|
教育厅
|
|
校级
|
|
50分/项
|
30分/项
|
20分/项
|
扬州大学
|
|
类别(教改项目和各类比赛等)
|
业绩分值
|
|
国家级教改与建设项目
|
参照上表
|
|
省级教改与建设项目
|
参照上表
|
|
国家级教改课题
|
参照上表
|
|
省级教改课题(重中之重、重点课题、一般课题)
|
参照上表
|
|
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
|
参照上表
|
|
校金讲台奖(除学校奖励之外)
|
60
|
|
校最受学生欢迎教师(除学校奖励之外)
|
30
|
|
校级优秀教学奖一/二等奖
|
50/30
|
|
省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
|
70/50/30
|
|
省级优秀毕业设计团队的指导教师
|
50
|
|
院级优秀毕业设计、创作(论文)指导教师
|
5
|
|
省/校精品课程
|
200分/80分
|
|
省级讲课比赛一/二/三等奖(省微课比赛等)
|
80/50/30
|
|
校中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二等奖
|
30/20
|
|
校微课比赛一/二等奖
|
30/20
|
|
校优秀网络课程主讲教师
|
20/门
|
|
积极参与网络教学平台建设与使用的教师计(以现代教育技术管理科数据为准)。
|
10/门
|
|
指导本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科创项目的指导教师
|
80/60/20
|
|
在学校试卷抽调评阅中获优等的教师
|
10
|
|
在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抽检中无降等的指导教师
|
5
|
说明:
1、教改与建设项目包括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类)、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
2、省级教改课题(重中之重、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分别按同级别的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
3、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分别按同级别的一等奖进行奖励。
4、项目立项的第一年得总分值的50%,结项当年再得剩余的50%。
5、多人参与项目获得的分值,由项目负责人在总分值不变的前提下酌情分配,同时须有每个参与者签字的书面约定。
6、未设等级奖的比赛按同类别的三等奖进行奖励。
7、所有获得学院奖励的项目,如因主观原因未能结项(含主动撤项、项目鉴定不合格、逾期撤项等),须等额退还所发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展赛获奖业绩分值 (按常设奖/非常设奖)
|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选
|
|
一
|
800分
|
600分
|
400分
|
300分
|
|
二
|
400分/200分
|
320分/160分
|
200分/100分
|
120分/60分
|
|
三
|
200分/100分
|
160分/80分
|
120分/60分
|
80分/40分
|
|
四
|
160分/80分
|
120分/60分
|
80分/40分
|
40分/20分
|
|
五
|
80分/40分
|
60分/30分
|
40分/20分
|
20分/10分
|
|
级别
|
常设性展赛类别
|
|
一级
|
X届全国美术作品展、X届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
|
|
二级
|
X届中国书法兰亭奖、X 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X届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X届全国版画作品展、X届全国中国画展、全国油画展、全国新人新作展、中国百家金陵画展、X届中国工笔画大展、X届中国漆画(双年)展、X届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比赛、中国教育学会美术与设计专业分会举办的常设性展演比赛
|
|
三级
|
X届全国壁画大展(壁画学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漆艺精品展
|
|
四级
|
X次新人美术作品展览、X届江苏省水彩(粉画)作品展、X届江苏省油画展、X届江苏省大学生艺术展演比赛、X届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民间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奖
|
|
五级
|
时代风华·江苏省高校美术作品展(省教育厅)、融通并茂·江苏省高校设计作品展(省教育厅)、江苏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省委宣传部等)、画如江南:X届江苏油画展、傅抱石奖·江苏中国画展、X届徐悲鸿奖中国画展。
|
说明:
1、特等奖按一等奖乘以120%计,金奖按一等奖计、银奖按二等奖计、铜奖按三等奖计。不分奖项等级的优秀奖按三等奖计。
2、由多人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计分方法与多人参与项目相同。
3、指导学生展演获奖按1/4加分,由单项奖评出的团体奖按单项奖的得分乘以2分配给指导教师。多人指导的,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分摊。
4、上列展赛类别以外的常设性展赛的的等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最终确认。
五、艺术实践业绩计算
第十八条 艺术实践业绩分值
|
级别
|
个人书画展(按展演场馆加主办单位)
|
受邀参展(按邀请单位)
|
|
一级
|
200分/次
|
60分/次
|
|
二级
|
160分/次
|
40分/次
|
|
三级
|
100分/次
|
20分/次
|
|
四级
|
60分/次
|
10分/次
|
说明:
1、两人以上联展、两人以上联合演出的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分摊。
2、受邀赴国外(地区)展赛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另议;由学院资助或集体组织的不计分。
3、展览场馆的级别认定,以及主办单位的级别认定,由学术委员会最终裁定与解释。
第十九条 艺术实践展赛级别的认定
|
级别
|
主 办 单 位
|
|
一级
|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建设部、中央民委等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直辖市市委市政府等政府部门
|
|
二级
|
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委、直辖市委宣传部等政府部门
|
|
三级
|
省教育厅、省宣传部、文化厅等政府部门,中国教育学会、中国艺术促进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国家画院等
|
|
四级
|
中国音协美协教育协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省文联、省美协、省书协等省级行业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中国设计师协会、地级市以上市委市政府等政府部门
|
注: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以最高级别者认定。未列入相关单位的级别认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裁定与解释。
六、教学辅助工作业绩计算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要求,每位教师均需参与一定量的社会服务(教学辅助)工作
|
序号
|
工作类别
|
业绩分值
|
备注
|
|
1
|
“双肩挑”正职领导/副职领导
|
140/130分/年
|
年终由学校考核
|
|
2
|
专业主任及广陵专业负责人
|
120分/年
|
年终学院考核
|
|
3
|
专业主任助理
|
60分/年
|
|
|
4
|
研究所所长/副所长
|
60/40 分/年
|
所长学院年终考核
|
|
5
|
工会主席/副主席
|
50/30 分/年
|
|
|
6
|
支部书记
|
30分/年
|
|
|
7
|
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美术学科专家评审组等委员
|
20分/年
|
|
|
8
|
教师兼任班主任
|
120分/年
|
学工办年终考核
|
|
9
|
艺术类学术讲座(须申请报批,材料报学院备案)
|
5分/场
|
|
|
10
|
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
4分/场
|
半天为一场
|
|
11
|
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工作
|
1分/份
|
|
|
12
|
策划组织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毕业作品展(作品收集、海报请柬设计、布展等)
|
共30分/场
|
参与者酌情分配
|
|
13
|
学院毕业作品集设计(作品拍摄、收集、封面设计、排版印刷等)
|
共30分
|
参与者酌情分配
|
|
14
|
指导美术专业学生参加省师范生技能大赛
|
20分/门
|
|
|
15
|
听课指导(除教学督导外学院指定教师)
|
2分//场
|
|
|
16
|
期末理论课程考试监考,每人基数2场
|
3分/场
|
不服从安排扣2分
|
|
17
|
制定/修订新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
40分/20/个(专业)
|
参与者酌情分配
|
|
18
|
撰写本科教学大纲
|
5分/门
|
|
|
19
|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的材料检查、评估、验收
|
|
经分管院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贴方案,由院党政联席会认定。
|
|
20
|
组织学术会议
|
|
|
21
|
带领学生外出参加学科竞赛
|
|
|
22
|
担任青年教师导师
|
|
|
23
|
参与各种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工作
|
|
|
24
|
参与精品课程、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等教学平台建设
|
|
|
25
|
参与课程录播、各级课堂教学比赛、课件制作大赛、网上教学平台等教学实践和竞赛活动
|
|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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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各级教学项目、教学奖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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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研究生招生、转专业等出卷、阅卷、面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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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院学科建设、日常教学运行及教学改革等所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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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学院创收工作并做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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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艺术专业加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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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院认定的其他教学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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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述1-7项中若同时兼任两项及以上岗位的,其岗位补贴较高的一项全额计算,其他减半计算。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同一教学业绩、科研项目或成果业绩、艺术实践业绩在学院(含各类办法、规定)只可享受一次补贴或奖励。所有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等成果如第一作者为非本院职工,则我院的第二作者分值补贴,不超过上述各类别总分值的40%。
第二十二条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工作业绩的核算由学院统一领导,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成立专门小组实施。为确保科研、艺术实践工作量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凡纳入核算范围的所有成果均须出示有关证明、提交原件或审核后的复印件(包含各级各类项目立项通知书,研究课题批文,论文、著作、软件、获奖证书原件、邀请函、参展证书、学术会议议程等)。所有材料的审核工作均由各专业负责,并在学院内公示。学院负责核验,如发现材料不实的情况,一律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材料退回。
第二十三条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工作业绩每年核算一次,于每年12月份填报,次年1月份完成核算。
第二十四条学院统一要求的各类会议、集体活动每缺席一次(不含公假)扣减8个工作量。各专业统一开展的教研活动每缺席一次(不含公假)扣减5个工作量,各专业于教研活动结束后将考勤表上报院综合办。原则上周三下午不得安排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兼任班主任的按每班级每月250元计算,兼任研究生班主任,每年级按一个班级计算;兼任自考班班主任的按每班级每月300元计算;兼任专升本成教班班主任的按每个年级每月50元计算;全年均按12个月计算。
第二十六条教师连续两年未达到全院工作业绩总量平均数的60%,学院在年度考核时按“基本合格”处理,其中是研究生导师者,学院还将视情况暂停其指导研究生的资格并上报研究生处。
第二十七条教师年度工作业绩总量未达到学院平均数者,学院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学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将依据上轮聘期内工作业绩量采取一定比例折算后的总量,确定对应岗位类别的等级,其中:教学工作占60%,科研工作与艺术实践40%,其他工作10%。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经查证属于剽窃或弄虚作假者,该成果以0分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师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运行秩序,对不服从学院教学统一安排的教师,不得参加考优、评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
第三十条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公派出国,业绩计算按学校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处理;产假按应实际工作月份计算;病事假、矿工、因私出国(境)等的处理,参照《扬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款、第七款扣发标准扣发岗位基本业绩绩效,业绩绩效业绩点基数不变。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除执行《扬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款外,由学院发放的业绩绩效工资按75%、50%计发。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成果认定、分值核算的申诉事宜,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受理裁决,裁决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另行讨论决定,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先执行的相关业绩考核办法一律失效。
美术与设计学院行政岗位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观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参加考核对象:学院各专业负责人、研究所所长、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和学生工作专职人员(以下简称行政人员)。
2、岗位考核采用等级测评法。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挡。等级评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票样如下:
3、行政人员的考核由院领导、同行同级、服务对象(10人以上)三个层面组成考核人员,在考核对象述职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三个层面的考核人员的投票分别统计计算平均分,再按40%、30%、30%的权重计算出行政人员的年度考核得分。专业负责人、研究所所长的考核由院领导、院综合办的人员、所在专业的教师三个层面组成考核人员,其他不变。
4、投票结果中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分别按100分、80分、60分、40分计入总分,并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进行平均。最后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者考核等级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5、考核等级为优秀者,专业负责人、研究所所长的岗位业绩补贴加20分,行政人员岗位系数在原有基础上加0.2;考核等级为称职的补贴不变;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的,相应岗位业绩补贴减20分或岗位系数减0.2;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相应岗位业绩补贴减30分或系数下调一档。
6、岗位考核结果根据实际情况,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7、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人员,学院视其情况给予停聘或送校人才交流中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