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2016〕4号)
为更好地营造学院学术氛围,开拓教师与学生的学术视野,规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根据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各专业、各研究所利用本专业及研究所资源提出邀请校外专家来学院交流讲学计划。各专业、各研究所每学期开学初申报专家讲学计划1-2名,载明专家相关信息、拟讲学术报告内容、以及时间安排,报学院科研秘书处。经学院审批后,由办公室与专业(研究所)负责实施。
第二条 校外专家学者来院开展学术报告,食宿按照学校标准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学术报告讲座酬金原则上为:工厂企业专家、杰出校友为800元;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为1000元;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为2000元;知名专家的讲座酬金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专家讲座酬金及食宿等费用,视具体情况由专业(研究所)与学院办公室商定支出渠道。
第四条 经学院批准邀请的校外专家学术报告,由专业或研究所办理公务接待手续并提前两周将具体计划方案报送至学院办公室,由学院科研秘书负责与专业或研究所对接,确定讲座地点、宣传、接待等具体事宜。
第五条 院外专家作学术报告时,各专业或研究所负责人应安排专门人员录音、录像、摄影等。学院科研秘书负责学院专家讲座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六条 接待来院专家,应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组织与讲学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院行政负责解释,并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