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2017〕9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业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
美术与设计学院
2017年5月3日
附件: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科研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美术与设计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争取高层次项目和高水平成果,促进学院科研工作进一步深入和拓展,提高学科发展水平,结合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对有关核心指标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二条 科研项目申报
为鼓励和促进学院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学院对政府渠道科研项目的申报者发放申报奖励,经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于申报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国家级项目1000元(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艺术学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艺术基金);
部、省级项目500元(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江苏省艺术基金);
注:每人每年度不同级别的课题申报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以最高层次的申报项目计,同一份申请书当年未获立项,下一年度继续申报者(与上年度同一研究内容)只给予奖励50%。(须在上年度申报书的基础上有30%以上的修改),第三年起不予奖励。
第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
学院对立项的科研项目发放科研立项奖励,奖励发放标准按科研项目当年到达学校的实际经费核定发放。(横向课题除外)
1、国家级项目:奖励4万/项
2、部省级项目:奖励2万/项
注: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艺术学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艺术基金;省级项目指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江苏省艺术基金。
第四条 论文发表
凡在CSSCI(CSCD)(期刊及集刊)和“北图核心期刊”发表并以我院教师为第一作者、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增刊除外),根据学术刊物的级别予以下奖励:
1.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奖励20000元/篇。
2.被《AHCI》(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奖励20000元/篇。
3.在CSSCI(CSCD)期刊及集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根据最新公布的《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榜》标准予以奖励:(A类期刊15000元/篇、B类期刊12000元/篇、C类期刊8000元/篇、D类期刊4000元/篇)
4.在“北图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2000元/篇。
5.在国外期刊公开发表并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 元。
6.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奖励25000元/篇。
注:
1.CSSCI(期刊及集刊)及“北图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当年公布的新版《(CSSCI)来源期刊及集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2.同一论文同时被多种文献收录或转引,奖励按高档次计算,不重复奖励。
3.上列所指学术论文须3500字以上。
4.非学术论文(如书评、综述)不予奖励。
5.上述奖励论文需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并以发表期刊原件为凭。
第三章 科研项目成果奖励
第五条 科研项目成果
对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部省级科研成果奖,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成果奖
一等奖50000元/项;
二等奖40000元/项;
三等奖30000元/项;
注:以学校人文社科处和教务处认定结果为准。
2、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教育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30000元/项;
二等奖20000元/项;
三等奖10000元/项;
注:上述奖励中,如同一成果获多种奖励时,按其中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发奖;成果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原则上第一完成者不低于获奖金额的50%。
第六条 创作类成果
奖励在全国美术作品展中获奖或入选的教师;其他获省级以上展览的奖项在年终工作量绩效中体现,此外校人文社科处也将对美术和设计类的获奖进行奖励,此办法中不再奖励。
一等奖(金奖)100000元
二等奖(银奖)80000元
三等奖(铜奖)40000元
入选:20000元
第四章 科研教学团队奖励
第七条 凡获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国家优秀教学团队,奖励团队50000元/项(第一完成单位)。成果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原则上第一完成者不低于获奖金额的50%。
第八条 凡获省级科研创新团队、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奖励团队20000元/项(第一完成单位)。成果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原则上第一完成者不低于获奖金额的50%。
第五章 教学研究项目奖励
第九条 我院本科和研究生在CSSCI(CSCD)以第一作者(需署名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发表论文,奖励学生8000元/篇,指导教师2000元/篇;以第二作者(需署名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但第一作者需为我院教师、兼职教授和兼职硕导)发表的论文,奖励学生2000元/篇,奖励校外兼职教授和兼职硕导按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我院本科和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需署名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发表论文, 奖励学生4000元/篇,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篇;以第二作者(需署名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但第一作者需为我院教师、兼职教授和兼职硕导)发表的论文,奖励学生1000元/篇,奖励校外兼职教授和兼职硕导按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获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立项资助者,奖励省立省助的项目10000元/项;奖励省立校助的项目5000元/项。
第十二条 获省优秀研究生课程者,奖励5000元/门。
第十三条 获国家规划教材奖励30000元,省级重点教材20000元,一般教材5000元。(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和教务处认定为准)
第十四条 获省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立项,奖励团队5000元/个,获省优秀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立项,奖励团队20000元/个。
第十五条 获专业学位全国教指委项目立项资助,奖励5000元/项。
第十六条 获校研究生全英文专业(课程)建设项目立项者,奖励5000元/门。
第十七条 在校硕士论文盲审中成绩为优秀者,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篇;在省硕士论文抽检中成绩为优秀者,奖励指导教师2000元/篇;获省优秀硕士论文者,奖励指导教师5000元/篇,奖励学生2000元/篇;获省本科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本科优秀毕业设计团队者,奖励教师3000元/项,奖励学生1000元/项。(如同时获得,按等级高的级别奖励)
第六章 科研基地建设奖励
第十八条 凡申报成功国家级科研基地,奖励80000元/个。
第十九条 凡申报成功国家部委级科研基地,奖励40000元/个。
第二十条 凡申报成功省级科研基地,奖励20000元/个。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项奖励金额皆属税前数额,获奖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