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院〔2017〕16号
各专业,各部门:
学院对《美术与设计学院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美术与设计学院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已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附件:美术与设计学院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2017年8月30日
美术与设计学院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
为客观合理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激发广大教师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促进教师成长,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构建推动教师和学院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主要原则
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规律,科学导向;
2.强化基本,突出绩效;
3.分类管理,分级考核;
4.学校主导,学院主体。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
(一)考核对象
受聘于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
(二)岗位分级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和一至十二级岗位,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三)岗位分类
学院对教学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类。所有专任教师对岗位类别进行自我认定。教学科研并重型的教师人数不低于参加评价人数的50%。
三、基本工作量的要求
全院专任教师均须承担基本工作量。基本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三部分组成。
教学工作量以当量课时为单位进行核算。当量课时包含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当量课时,涵盖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各个环节。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1、3、5。
科研工作量以业绩点为单位进行核算。业绩点是对科研工作的具体量化,涵盖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2、4、5、6。
社会服务工作量以工作时为单位进行核算。社会服务工作是指关系到学校、学院发展的公共事务工作,涵盖与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的服务工作。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7。
学院对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要求依据学校提出指导性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标准
|
岗位
类别
岗位
级别
|
教学为主型
|
教学科研并重型
|
科研为主型
|
|
教学当量课时
|
科研
业绩点
|
社会
服务
工作时
|
教学当量课时
|
科研
业绩点
|
社会
服务
工作时
|
教学当量课时
|
科研
业绩点
|
社会
服务
工作时
|
|
正高
|
二级
|
528
|
68
|
60
|
330
|
170
|
60
|
132
|
272
|
60
|
|
三级
|
60
|
150
|
240
|
|
四级
|
52
|
130
|
208
|
|
副高
|
五级
|
480
|
40
|
50
|
300
|
100
|
50
|
120
|
160
|
50
|
|
六级
|
36
|
90
|
144
|
|
七级
|
32
|
80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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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八级
|
432
|
24
|
40
|
270
|
60
|
40
|
108
|
96
|
40
|
|
九级
|
20
|
5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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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16
|
40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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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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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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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10
|
30
|
|
|
十二级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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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专任教师中,硕士生导师不可选择教学为主型,其他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当年岗位类别,学院根据教师选定岗位类别进行评价。
2.专任教师每学年至少独立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且不少于32课时(2个学分)。新进的年轻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课时,以听课记录为依据。
3.除实践类课程(外出写生、毕业考察、实习、设计或论文指导等)外,每位教师的教学当量课时不少于所对应类型教学当量课时的40%,不足40%部分,用1.5倍的实践类课程量补足。
4.专任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超出表中要求的部分,可以按照表中相应岗位级别的冲抵比例X(X=“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当量课时/“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业绩点)冲抵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①45周岁及以下专任教师(不含公共课教师)可用科研工作量冲抵教学工作量,但不可用教学工作量冲抵科研工作量。冲抵比例:1个科研业绩点=X个教学当量课时,原则上最多只能冲抵教学工作量的1/2。
②公共课教师、45周岁以上专业课教师可以按1个科研业绩点=X个教学当量课时进行相互冲抵折算。
5.55周岁(中级职称女教师可以放宽至50周岁)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其科研业绩点要求为上表中相应标准的1/2,但须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及学院分配的其他任务,并不少于科研业绩点1/2相等量工作量。
四、基本工作量减免
1.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可以补贴其应完成相应教学工作量标准的1/2;各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可以补贴其应完成相应教学工作量标准的1/3。
2.专任教师在经过批准的时间内攻读学位、国内进修学习,第一学年可以补贴其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具体为:在本校攻读学位的补贴标准教学工作量的1/2、在外校攻读学位、进修学习的补贴标准教学工作量的2/3;第二学年起,应正常承担规定教学工作量。
3. 参加各类公派出国进修、赴国外攻读学位的专任教师在经过批准的进修时间内不设教学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要求,回国报到后应正常承担工作量。
4. 新进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当年可不设基本工作量要求,以听课或科研为主。
5. 新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新转入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当年基本工作量按引进(转入)后的月份进行折算考核。
6. 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当年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计算要求考核。
7. 女教师法定产假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要求。
8. 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上年基本工作量减半要求;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当年基本工作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考核。
9. 经批准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科技镇长团等挂职锻炼(或上级借用)的专任教师,挂职(借用)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要求。
五、年度评价与聘期考核
教师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采取年度评价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年度评价
学院成立教师基本工作量年度评价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专任教师的年度评价由学院对照基本工作量要求自行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奖励性绩效(职责绩效+业绩绩效)发放及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完成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教师全额发放职责绩效,未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教师按完成部分(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比例发放相应的职责绩效,学院将扣减职责绩效的情况公示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将扣减的职责绩效返回至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要求,超额部分的工作量可作为学院业绩绩效分配的依据。原则上,专任教师未完成年度基本工作量要求的,不得参加业绩绩效分配。
(二)聘期考核
1.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聘期为3年。聘期考核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组织实施。
2.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具体要求如下:
称职:聘期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工作量均达到上表中年度基本要求3倍标准。
基本称职:聘期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工作量中有两项达到上表中年度基本要求3倍标准,另一项达到上表中年度基本要求3倍标准的60%及以上。
不称职:未达到聘期内基本称职标准。
3.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自我评价并核算工作量、申报考核等次,并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
(2)学院成立教师基本工作量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学院汇总并审核教师申报材料并形成考核结论,并将工作量统计情况及考核结论在学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审定。
4.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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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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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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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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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申请继续聘用。
2.可申报高一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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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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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改进并达到称职要求。
2.下一聘期不能申报高一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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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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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进教师第一个聘期考核不称职者,解除聘用关系。
2.下一聘期不能申报高一级岗位。
3.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低聘、转岗直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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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1. 基本工作量要求是基于学校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将随着学校事业发展进行调整。
2.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科特点与发展目标,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指导性标准,制定本单位教师的额定工作量要求与绩效考核办法。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审核后实施。
3.学院制定的基本工作量包含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独立学院学生等其他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4. 特殊人才按聘用合同管理;学科特区成员按相关考核办法另行考核;
5.学院根据实际,拟定年度评价与聘期考核免考教师人员名单并报学校审批。
6.学院除专任教师以外的其他教辅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工作量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7.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本科教学)
2.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本科教学)
3.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研究生教育)
4.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研究生教育)
5.学科建设工作量核算办法
6.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人文社科类)
7.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办法
美院[2017]16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