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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文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本科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美院〔2022〕8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扬州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培育奋斗精神,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

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团课、党课、班长会、年级大会、全院大会);两次无故缺席或四次无故迟到则该测评点不合格;

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

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自觉参加志愿服务或公益劳动不少于7小时;

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持续优化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

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

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2次专业相关的学术讲座或沙龙活动以及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主动参与体育锻炼,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具备合作精神,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自信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正确的自我评价,人际关系和谐,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生活。

测评内容(测评点):

1.测评学年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标(特殊情况除外);

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学年内参加或观摩体育比赛项目不少于1次;

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2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完成学涯、职涯、生涯规划文本撰写,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

测评内容(测评点):

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

3.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生涯规划、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并经评阅合格;。

4.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劳动主题教育活动,自觉做好宿舍卫生保洁,宿舍内务卫生成绩合格。

5.测评学年内积极参加实习实训、专业服务、实践锻炼、勤工助学等活动不少于2次,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方式和结果

(一)学生素质测评方式

1.班级组建学生素质测评小组(简称班级测评小组),班级测评小组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和推选出的学生代表组成,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学生人数 20%。

2.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包括“记实”和“测评”。“记实”是学生对照测评点,结合个人表现以及参加班级、“第二课堂”的活动记录,并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务证明等)进行申报,班级测评小组审核。“测评”是班级测评小组对每个学生的四个测评点进行逐项打分,每项最高分为 25 分,计算出每个测评点得分和总分。经学院审核后,有任何一个测评点得分低于 15 分,则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不合格”;测评总分 86-100 分评为“优秀”,70-85 分评为“良好”,其他均为“合格”。

3. 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能力素质测评采取“记实”的方式。学业成绩由教务处提供,体质健康测试结果由体育工作部提供,宿舍内务成绩由公寓服务中心提供,其他测评点由个人结合参加的班级、“第二课堂”的活动记录,并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务证明等)进行申报,班级测评小组审核,测评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

(二)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情形

1.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使用违章电器、参与打架斗殴、无故夜不归宿、破坏公共财物1次;

2.被学院通报批评1次及以上;

3.其他违法乱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1次。

4.测评学年内所修课程(含专业选修课,不含公共选修课)有1门重修(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学习成绩测评办法

学习成绩采用加权学习成绩计算。

加权学习成绩=[∑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学分]/∑学分

(一)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85、75、65、55分计算。

(三)测评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以补考不及格成绩计,补考合格的以教务系统分数计,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成绩计,已重修的按重修成绩或较高的一次成绩计。最终成绩以教务系统为准。

第六条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所有测评内容(测评点)合格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奖项以具体细则为准。

第七条 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院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需学生申请,不需要证明材料。

(二)学业奋进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需学生申请,不需要提供材料。

(三)励志成才奖

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专业)前50%者。需学生申请,不需要提供材料。

(四)学科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院、校及以上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需学生申请,附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创新创业奖

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基金获得结项(项目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创新创业事迹者、取得大学生自主创业证者;在校级及以上“挑战杯”、“互联网+”、“创青春”等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参加并获得SYB、GYB、IYB等创业培训结业证书者。需学生申请,附证书、论文等证明材料。

(六)实践先锋奖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社会实践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者,获院级及以上社会调查主要组织者或调查报告的主要撰写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宣传报道先进个人);联合举办(6人以下)或独自举办个人画展、书法展、设计作品展、正式出版(带书号)个人画册、作品集者;在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等实践性教学活动中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者;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海外交流项目者。需学生申请,附证书等证明材料。

(七)才艺竞技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体育比赛、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非专业类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中取得院级三等奖及以上者。需学生申请,附证书等证明材料。

(八)组织管理奖

在班团活动中组织有力,成绩突出,组织策划院以上大型活动(含比赛)并成功举办的策划人(仅限活动承办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所在班级获评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的班长和团支书可以申报,其中获评校级及以上的活力团支部、优良学风班的班级除班长、团支书外可增加1个名额供工作出色的班委会、团支部成员申报;获评校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标兵、红旗团支部的班级除班长、团支书外可增加2个名额供工作出色的班委会、团支部成员申报。工作较为突出的院学生党支部委员或党小组组长,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团委办公室、宣传报道中心中评定为校院两级优秀学生干部或团干部可申报该奖项。需学生申请,附证书等证明材料。

(九)道德模范奖

用于奖励诚实守信、尊老爱亲、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拾金不昧等方面取得突出者成绩者(被校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所在宿舍获得校级文明宿舍称号者(同一宿舍均可申报)。需学生申请,附证书等证明材料。

(十)语言专长奖

在测评学年内,用于奖励获得各类语言考级证书获得者(如:英语四、六级425分及以上,普通话一级乙等(含)以上,各类口译(权威类)证书,雅思5.5分(含)以上,托福考试80分(含)以上,GRE考试1100分(含)以上,GMAT、剑桥商务英语、日语、韩语等中级及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等)。每个证书只可使用一次。需学生申请,附证书等证明材料。

(十一)宣传报道奖

宣传学院各方面成绩、学院新人新事并为学院宣传工作加分达5分及以上的学院通讯员可申报该奖项,各类新闻媒体加分详细参见扬州大学宣传工作考评办法。需学生申请,由学院认定。

(十二)特殊贡献奖

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全国性比赛优秀奖及以上);获批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或经学院认定的为提升学院形象(如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对个人或团体正面报道等,参见扬州大学宣传工作考评办法B类及以上,如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扬子晚报等),提升学院社会服务水平或影响力的其他贡献者可申报该奖项。需学生申请,学院认定。

第八条 第七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九条 综合测评成绩评分办法

(一)综合成绩=加权学习成绩+特长奖得分

(二)特长奖四到十一项每项加1分,第十二项加2分。

(三)未获第十二项者最高加5分,获第十二项者最高加6分。

第十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外,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校长特别奖学金

校长特别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在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每年评选 30 名,奖励标准 18000 元/生(含国家奖学金 8000 元);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取得显著成果,并能在学生中起榜样示范作用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 8000 元/生;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 5%,参评学年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优秀”,且至少获得第六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选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 5000 元/生;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 40%,参评学年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优秀”,并在第六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四)学校奖学金(一等)

评选比例不超过 5%,奖励标准 2000 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 20%,参评学年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优秀”,且至少获得第七条(四)—(十二)中的两项特长奖。

(五)学校奖学金(二等)

评选比例不超过 20%,奖励标准 1000 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 50%,参评学年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良好”及以上,且至少获得第七条(四)—(十二)中的 1 项特长奖。

校长特别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一条 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组织纪检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各班级成立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级两委会成员及非两委会同学组成),组织实施本班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月—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废止。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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