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发文

行政发文

关于实施中青年教师导师制度的暂行办法美院〔2022〕12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使中青年教师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尤其是新教师能够早日成为教学科研骨干,建设一支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我院拟实行中青年教师导师制。

第三条 每位教师配备一名导师,新教师须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经过听课和其他教学环节的锻炼,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开课。


二 实施对象和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实施对象

新入职教师、45周岁以下讲师

第五条  导师任职条件:

1.导师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指导和带领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3.具有从事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职称满3年以上,近三年教学科研至少两年以上均达标;

4.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适当放宽导师的任职条件。


三  导师主要职责

第六条 导师主要职责

1.教学实践。指导新教师按照排课需求掌握至少1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前沿知识,熟悉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管理要求,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有计划地听新教师讲课,每学期不少于10次,指导教师参加扬州大学认定的国内高等级专业大赛。定期对新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分析,促进其不断改进和提高。

2.科学研究。指导教师开展有关专业的科研工作,完成教改论文等高水平论文,申报不少于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项目、教改项目;新教师积极参加导师的科研或其他专业工作,协助导师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


四 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七条 各专业(学科主任、专业主任)负责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根据教师专业背景,采取自愿结合和组织协调的方法,在新教师到我院工作一个月内,确定新教师、45周岁以下讲师的指导教师,并在一个月内制订指导计划。

第九条 导师任期1年,每名导师指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指导期满后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报学院。学院年终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十条 教师须达到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较强的责任心。新教师入职后须实行坐班制,时间不少于一学期。协助参与院系管理工作,由院办和相应专业实行考勤;

2.新教师3年内担任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能独立自主讲授1门课程,把握教学各环节;一学期内至少听课不少于10课时;积极参与研究性教学,


不断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参加校级以上讲课比赛至少1次;发表教改论文至少1篇、积极申报教改课题和科研项目;参与博士工作室学术沙龙活动,并开展学术或教学讲座1-2次。

3.新教师培训期满,学校组织汇报活动,进行讲课比赛或作品展览,考核新教师是否达到单独授课的能力。存在问题者须和导师共同分析原因,形成整改措施和方案。

4.45周岁以下讲师需根据职称评定要求完成高水平论文发表、教材编写、项目申报等相关任务,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并有序推进。

五 附 则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进、评优、升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并给予导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认定。考核不合格者,导师工作量减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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