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发文

行政发文

美院〔2023〕4号 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学院成立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院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用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实验室对自燃、易燃和易爆等危险品要加强管理。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对于易燃物品,应定期检定并严格按规定存放于专门地点。

第六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经常检修、维护线路以及通风、防火设备等。严禁在实验室内抽烟及未经批准动用明火。

第七条 凡违反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31110



电话:0514-87972226,0514-87972018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131号

Copyright © 2017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All rights received.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