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根据《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扬大设备〔2014〕2号)和《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扬大设备〔201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上,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四条 建立安全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方法和检查要求,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日查:由实验室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日检查一次,主要对水、电、气、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属于公共实验室的安全日查工作由指定人员负责。
(二)月查:在实验室安全日查的基础上,学院负责人对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月检查一次,主要对危险化学品、实验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三)季查:在实验室安全月查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对所有实验室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加强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遵守情况、安全隐患有效整的情况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四)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另行安排的检查,假期中安全检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五)所有安全检查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六)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有效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五条 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3年11月17日